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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那位法官:您判于欢有罪让人难以接受
  •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03日

(此文系北京时间评论“三致辱母案”的第一篇)

据《南方周末》报道,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一家公司办公楼内,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女老板苏银霞遭受了高利贷催债团伙持久的虐待和极端侮辱。警察出警后离开了拘禁母子俩的房间。而后于欢用一把刀,刺死一人,刺伤三人。法院据此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对于一个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作为媒体没有权力去评价这个判决的对错,因为这是上一级法院的职权范围,即便是当事人及其律师也只能通过上诉等司法程序来尝试推翻。因此北京时间“锐评”(微信ID:Btimelun)不能说这个判决就错了。

然而锐评君想对做出这个判决的法官说:您判于欢有罪,让人难以接受。

首先,这个判决与锐评君理解的法律常识有些冲突。

在锐评君看来,此前被害人有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甚至把屎拉到马桶里然后将于欢母亲的头按进去,又裸露身体做出了令人发指的侮辱行为,而这一切都是当着于欢面的。这显然符合关于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的表述。

而于欢的行为,虽然是在警方到达之后发生,但是当处警民警离开房间后,于欢再次遭到对方的殴打,那么这种殴打行为不应该看成是单独的行为,而应当看成是此前侮辱殴打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的延续,且行为有升级可能,因此于欢的行为应当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即时性要求的。

同时,于欢虽然是持刀刺中四人,但是对方在人数众多且已经持续相当长时间的侮辱、殴打之后,于欢显然有理由采取防卫措施。

而这一防卫措施虽然造成了几名讨债者的死亡,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法条想必您也是知道的。

而锐评君(微信ID:Btimelun)认为,几名讨债者持续的侮辱、殴打于欢母子行为显然属于“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于欢的行为符合锐评君理解的正当防卫。

值得注意的是,报道中转述了您判决中提出的“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说法。

在锐评君看来所谓“未使用工具”不代表讨债人的侮辱、殴打不具备危险性,且前述刑法条款提及的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是“生命安全”,这也就是说只要是严重侵害人身权就足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一定要威胁到生命才算。

相信您作为法官也是知道的,人格权也是人身权的一部分,那么锐评君认为对他人人格严重侮辱的行为也应当被列入次范畴,不知道您是否能认同。

至少从您目前的判决来说,恐怕锐评君对于法律的认知与您的认知有些分歧,因此恕难接受。

其次,这个判决也与锐评君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涵义理解有点不同。

众所周知,法律是调节人类社会行为规范中的底线,判决一个人刑罚,除了罪刑法定、套用条文,也还有社会危害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从于欢的行为看,固然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这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呢?

这当然属于您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部分,或许锐评君的看法并不正确,或许在您看来这就是一个极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只不过锐评君(微信ID:Btimelun)想提醒一下,法官的自由心证基础不仅包括经验法则、逻辑规则,还有法官自己的理性良心。

反正锐评君的理性良心是不能接受这个判决的,您可自便。

第三,让锐评君本能上就难以接受,恐怕也让很多网民都难以接受的——这个判决与许多人的道德判断有显著差异。

按照这个判决的表述,侮辱、殴打于欢母子的行为并没有受到追究,反而是于欢在对方殴打时的反击成了犯罪行为。

更有很多网民的感觉是于欢是“动手晚了”,如果是对方在殴打他母亲或者用令人发指行为进行侮辱的时候痛下杀手,似乎就可以了。

锐评君以为,法律固然是社会调整行为规范之一,但道德同样是调整行为规范之一,后者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执行,但是公众对此自有一番评价。

而如今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即便认为属于防卫过当且不认可其缺乏社会危害性,那么是否有必要判处无期徒刑呢?如此判决对于社会的引导究竟是什么呢?假如一个判决与普通人的道德良心相抵触,让普通公众难以理解甚至嗤之以鼻,这样一个判决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您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当然,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权威是应当尊重的,在此锐评君仍然相信此案应该依靠上诉程序来完成对不同意见的判别,包括锐评君在内的媒体人都不应该直接说这个案件是否判错了,或许我们这些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在您这位法官看来是不值一哂的。

不过,俗话说“公道在人心”,锐评君想对您说,没人能剥夺您作为法官的独立审判的权力,更没有人想搞媒体审判。或许您觉得您坚持了法律的严谨,而锐评君也只想替许许多多的普通百姓说一句话:您判于欢有罪,我们难以接受,仅此而已。

文/佘友独

>>三致辱母案:

致那位法官:您判于欢有罪让人难以接受

没人能剥夺您作为法官的独立审判的权力,更没有人想搞媒体审判。而锐评君也只想说一句话:您判于欢有罪,我们难以接受。[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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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那位死者:你若知道于欢被判刑会高兴么?

尽管媒体为之奔走呼号,尽管公众为之哗然声讨,但是法院目前的判决是你的权利获得保护,因此杀死你的于欢被判有罪。你是否会感谢这位法官?[详细]